《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文件)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多党合作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并加以充实、完善,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我国多党合作的内容和形式主要是:
(1)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与协商。一是中共中央邀请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就大政方针问题进行协商;二是邀请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举行谈心活动;三是召开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交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意见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也可以就国家大政方针及其他重大问题,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进行交谈。上述各种协商形式,原则上也适用于中共地方党委和民主党派地方组织之间的协商。
(2)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发挥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的作用。在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常设专门委员会中,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应占有适当比例;中共人大党组成员应与担任人大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经常沟通思想,交流情况,交换意见;人大、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时,应吸收人大代表中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并可聘请民主党派、无党派的有关专家参与。
(3)在各级人民政府中共产党员同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的合作共事。举荐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家和政府及检察、审判机关的领导职务;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讨论工作时,视需要邀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列席;政府及有关部门可聘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兼职、任顾问,或参加咨询机构,也可就某些专题,请民主党派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可就专业性问题同民主党派对口协商,在决定某些重大政策措施前,组织有关民主党派座谈,征求意见。聘请一些符合条件和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等。
(4)在人民政协中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要保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常委和政协领导人中占有一定比例;在政协会议上,民主党派可以本党名义发言,提出提案;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协机关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干部。